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表揚 ( 102 年 05 月 09 日)
第25條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第26條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