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4 年 07 月 24 日)
第9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