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4 年 07 月 24 日)
第11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