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4 年 07 月 24 日)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 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 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