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任職權責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6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 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 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尉官、士官: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 校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 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