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任職權責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61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 ,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除屬各司令部權責者,由各該司令部核定外,分由國防 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建議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 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 1.國防部各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不含國防大學),由各單位檢討 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2.國防大學除政戰、軍法、軍醫、主計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 報由國防部核定外,其餘人員授權校長核定。 3.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該司令部 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 定。

(四)士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報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