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其規定如下:

一、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 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 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 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 任用條件。

二、上校一般軍職及中校主官(管)職務:應完成指參教育、視同指參教 育之相關專業班隊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 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副教授以上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三 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 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 任用條件。

三、中、少校職務: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 、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取得相關之專業證書。

(二)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 任用條件。

四、尉官職務:應完成軍官基礎教育或同等軍官基礎教育。

五、士官職務:

(一)士官長職務:應完成士官長正規班以上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1.取得相關專長甲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2.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二)上士職務:應完成士官高級班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1.取得相關專長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2.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三)中士、下士職務:應完成士官基礎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兵科學校專業、專長教育、預備士官教育或其他士官訓練。 2.取得相關專長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3.國內高級中學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高級中學以上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4.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曾 列本條例第五條候選名簿者,得依符合修正生效前學歷條件規定辦理調任 上階職務,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前取得前項應具備之學歷。

未依限取得學歷者,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調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