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

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

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為國防部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