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
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其規定如下:
一、占將級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報國防部核准,占上、中校編階職缺
低二階高用時,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
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准,少校編階
以下職缺軍官、士官,由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二、在單位精簡、裁撤、編階降低情形下,須高階低用時,將級軍官,報
國防部核准,校、尉級軍官,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准,
士官部分,由所隸編階少將人事權責單位以上主官核准,並分報國防
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