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11條
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 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 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