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31 日)
第10條
受管制之軍職專長人員,不得在管制專長以外任職。

士官過剩之軍職專長,不得再以其他專長實施調職。

第一項管制專長,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