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9條
各級主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飭所屬主管單位依規定繕造交接清冊, 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清楚 ,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