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7條
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主官 (管) 交接時,對於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 ,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 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 亦應完成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