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6條
第三條所定各級主官(管)交接,除各司令部、參謀本部所屬各一級幕僚 暨直屬單位主官交接案件,應報由國防部核備外,其餘由各權責單位按權 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