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17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 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 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