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12條
上級單位收到下級單位移交清冊後,將須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之移交 清冊,應於五日內分別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並於十日內審核完畢退 還,六日內核復原呈報移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