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裁撤或併編單位,應由下達命令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收 日期。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以上 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