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主官、幹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 類別天數。

二、幹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

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蒐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