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6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 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核給公假:

一、傳染病發生時,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通知且親自到場。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定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之被害人 ,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

三、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