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5條
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 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軍官、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 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 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軍官、士官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 得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軍官、士官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由權責主官視狀況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