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4條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 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 ,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