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准假權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19條
戰備各時期之請假,依附件二之請假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規定辦理。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

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