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准假權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17條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准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前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核准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