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請假種類及標準 ( 106 年 01 月 10 日)
第11條
事假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或家庭成員因預防 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始可請事假, 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因事請假, 超過年度應給事假日數者,扣除當年度慰勞假;超過當年度剩餘應給 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度慰勞假內扣除之;至多合計不得超過二 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義務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 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