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 其他地區。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