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9條
各單位執行懲罰,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陳報或副知人事權責單位。

懲罰令發布後,應登記於兵籍資料及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