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5條
戰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均視 同建制,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備查,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平時各級指揮 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應建議其原隸屬單 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