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條
戰時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有權核 定撤職,並陳報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二、其他懲罰權責,屬於作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司令部劃分規定, 各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劃分規定,並均應呈報國防部備 查,副本送有關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