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中將以下之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將級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由總統核定,將級一般軍職之撤職、降 階,由國防部部長核定。

二、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如權責劃分表。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中將以下現役軍人,其 懲罰權責,由所屬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準用前項規定,由相當層級之主 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