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懲罰之執行 ( 104 年 05 月 06 日)
第33條
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之執行期間,遇有申訴、作戰、懷孕、罹 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暫緩執行;遇有演訓、救災等特殊事故時, 得暫緩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被懲罰人暫緩執行期 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由權責長官核定,予以減輕之。

第34條
悔過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檢束、禁足 及罰勤懲罰之執行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