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勛獎條例  ( 38 年 01 月 10 日)
第6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河圖勛章。

一、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獲得重大之勝利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八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百次以上,有特殊 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全力策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 有優越成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