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勛獎條例  ( 38 年 01 月 10 日)
第13條
空軍軍人之授勛給獎,除於重要戰役中著有特殊戰功或戰績者,適時專案 辦理外,通常於定期敘勛時按呈報有案之戰功或戰績紀錄所累積之作戰飛 行時間與作戰次數對照辦理,可依其多者授之,每一戰績累計階段,祇核 給一種勛章,但可存記其原有紀錄,如續有戰績時,仍綜合計算授予較高 之勛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