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勛獎條例  ( 38 年 01 月 10 日)
第1條
中華民國空軍軍人,於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著有戰功或勛績者 ,其授勛給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對於空軍作戰與建軍,有特殊貢獻與 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