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10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