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敘勳之限制 (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32條
敘勳除特殊功績或必要外,每年分「國慶」「元旦」兩次辦理之。

第33條
敘勳之劃分,國慶以戰功考績特優奉准存記敘勳等為限,元旦以平時成績 為限。

第34條
除特殊戰功者外,在一年以內不得於元旦國慶兩次敘勳。

第35條
本細則第二條第十、十二、十三各款,第三條第八、九兩款及第四條第十 二、十四各款所稱之戰功,均以單機所獲者為限,如屬編隊出發,得視其 戰果情形另案辦理。

第36條
受記過以上之所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 ,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同時得撤銷其處分,以資抵 銷。

第37條
凡特定每一敘勳案,經有關之主管部分查報辦理結束以後,非奉特准不再 追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