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授勳之儀式 (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25條
勳章授與之儀式如左:

一、參加授勳儀式者,概著禮服,其因授勳而整列之軍隊,亦均著禮服, 在戰地時則著軍常服。

二、參加授勳儀式之部隊,以總統府警衛部隊,或受勳者所部軍隊,或其 所在地軍隊充之。

三、授勳官立於隊列前面或禮堂適宜之地位,受勳者前進至授勳官前六步 ,在室內行三鞠躬禮,在禮場行舉手禮,並前進至授勳官前接受勳章 ,受章者如非軍人,無論在室內或禮場均行三鞠躬禮。

四、授勳官執勳章授與受勳者親為佩帶,受勳者接受佩帶後退六步,敬禮 如前,由授勳官訓詞後禮畢。

五、軍樂隊在禮場適宜位置,於授勳官授與受勳者勳章時吹奏授勳樂。

六、參列軍隊應禮節及軍樂隊奏樂,由司儀官指揮之。

第26條
勳刀授與儀式如前條各款相同。受勳刀者接受勳刀後,即行佩帶,其原佩 軍刀卸交他人。

第27條
榮譽旗授與之儀式,照軍旗授與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