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勳章章綬勳表勳刀榮譽旗制式 (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20條
勳章勳刀榮譽旗之形式另定之。

第21條
章綬之規定如左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均用大綬。

二、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 附勳表,八、九等襟綬。

三、忠勇勳章、忠勤勳章均用襟綬。

章綬之色別另定之。

第22條
勳表概用橫帶形依綬帶之色別區分其種類及等級,其依綬制等級之規定製 為圓形,綴於襟綬之上者,稱為襟綬,附勳表。

第23條
刀穗概用黃色國貨絲質品製成之,其式如附圖。

第24條
寶鼎勳章、雲麾勳章於授與外籍人員時,得不分等級,且不受初授勳章自 低等起頒給之限制,所用名稱,一等為特種大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紅 色大綬 (寶鼎) 或黃色大綬 (雲麾) ,四等為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 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等為特種襟綬,九等為襟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