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敘勳呈報手續 (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11條
凡呈報敘勳案件,應本賞從下起之原則,不得疏忽士兵之勳蹟。

第12條
凡呈報敘勳者除照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外,其勳賞建議冊,應填具二份 呈報,惟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 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呈報敘勳者得以電報列舉具 體事實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13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 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照前條之規定,逕呈國防部核定,呈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第14條
總統特令頒給勳章勳刀人員應照前兩條之規定補呈勳賞建議冊及履歷。

第15條
國防部轉請頒給勳章勳刀時,應連同勳賞建議冊加具敘勳名冊各二份彙轉 ;敘勳名冊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