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 亂,立有功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