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6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 退者頒給之。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 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