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 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