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3條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 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