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7條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 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