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3條
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 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 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 並交該管機關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