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 89 年 12 月 06 日)
第2條
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