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7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者。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者。

三、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者。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者。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

六、地區輪調者。

七、任職不當者。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者。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者。

十、久病不愈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