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6條
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如左: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

二、一般軍職一年至三年。

三、專業技術軍職二年至四年。

前項職務任期屆滿,人事狀況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士官職務之任期,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