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18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