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14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