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11條
軍官、士官免職後,合於回役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復職:

一、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

二、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

三、所任軍職以外之職務免除後,經其服務之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 者。

四、因案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五、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

六、其他免職原因消滅,合於任職條件者。

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應予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